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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行业协会会员必须为单位会员。

(一)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部门批准具备举办国际会议和国际展览会的场馆、展览公司,其他从事与会议、展览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参加本行业协会的活动,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通过下列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单位登记表;经本行业协会理事会批准,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对会展业有研究,在会展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士,可聘请为行业协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行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行业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参加本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获得本行业协会的资料、刊物、信息及提供业务活动服务的有限权;

(五)学术论文、业务经营和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保护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维护本行业协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行业协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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