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理事会有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提出修改行业协会章程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制定本行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本行业协会的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出名;
(八)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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