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3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补选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会)设会长制。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会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行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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