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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专业性工作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单位、个人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会员会肥由本行业协会自定,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收取。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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