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帐户,专人管理资产。在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换聘秘书长之前,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行业协会建立预算制度和经费审核制度,规范行业协会的经费使用,每年向理事会、每届向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经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中指后的剩余财产,在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和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用于发展与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00五年四月四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行业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