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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发表日期:2014-05-06 阅读次数: 2133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文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版权局
 
穗知〔2006〕44号

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加强广州市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穗知字〔2002〕65号)进行修订,形成《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我市展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1.展会业是我市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展会活动是展示创新成果、促进招商引资和技术、产品交易的重要环节,是反映城市管理和市场环境建设的重要窗口。推进我市展会业的发展,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局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高展会管理、组织和运作水平,这不仅是提升我市展会业国际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内在需要,也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深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必然选择。

2.展会保护知识产权工作要在市政府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和执法工作,建立和完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让展会组织管理者有规可依,参与者有章可循,权利人投诉有门。公安、司法等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支持展会执法工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

3.展会行业协会要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展会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对会员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教育;各类行业协会和企业要建立知识产权的自律、防范机制,增强保护意识,提高维权能力。主动协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二、展会举办方要切实将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纳入展会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4.展会举办方应指派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参与展会的管理工作,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并在展览会开始前予以公布。

5.展会举办方应将上两届展会有关参展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情况按类别编印,在招展时予以公布;有条件的展会举办方,还可将本届备案的知识产权产品目录按类别编印后公布,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6.展会举办方在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中应当约定以下条款:

(1)要求参展商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并承诺其所有展出的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等与他人在先拥有的知识产权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如有违反,应立即无条件将侵权展品撤离展会的条款;

(2)要求参展商备好有关参展物品的知识产权有效证明文件,以备检查的条款;

(3)要求参展商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涉及知识产权展品的执法检查和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管理工作,对不配合检查、管理工作的,展会举办方将收回参展人员参展证件或取消参展商当届参展资格的条款。

7.展会举办方对展会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含三天),应主动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在会场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举办者、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员组成。

在会场未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方应在展会场馆显著位置公布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便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投诉。

8.展会举办方有义务为投诉人出具投诉证明材料,证明展会期间发生的投诉事实,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被投诉产品、处理结果等内容,以利于投诉人在展会结束后作为证据,运用行政或司法途径彻底解决纷争。

9.展会举办方必须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执法和包庇侵权违法企业。展会举办者在展会期间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不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展会审批或者登记部门可对其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三、参展商既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

10.参展物品和广告凡涉及知识产权的,参展商应当准备相关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应在开展前向展会举办方备案,以便编入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目录。

11.参展商发现他人涉嫌侵犯自己知识产权行为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进行投诉,如展会未设投诉机构的可直接向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涉及专利权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包括涉嫌侵权商标商品的实物样品或照片);涉及著作权的,已经进行了著作权作品登记的,应当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还未进行著作权作品登记的,应当提供著作权作品的相关证明,并提交著作权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被投诉的参展商及参展展位号。投诉人提交虚假投诉材料或其他因投诉不实给被投诉人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参展商应当承诺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得以侵权产品参展、对外报价和成交,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依规定接受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参展商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侵权行为成立的,展会举办方应禁止其参加下一届展会。

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展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力度

13.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展会举办方制定和完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规定,制定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的投诉规则,公布投诉受理事项和程序。

14.展会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投诉机构开展工作。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职责是:受理展会期间发生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投诉案件;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案件;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参展者、参观者提供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统计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投诉案件并进行分类整理、分析等。

15.展会未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或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派员驻会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直接向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对于符合投诉条件的,应立即到展会依法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16.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投诉案件进行处理时,可到被投诉人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取拍照、摄像、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对涉嫌侵权的展品、宣传品进行认定,经认定为侵权的,可责令被投诉人自行将侵权展品、宣传品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可依法进行暂扣处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7.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发现被投诉的展品已经由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18.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实和证据移交被投诉人所在地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9.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或商标侵权诉讼的;

(2)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

(3)商标权已经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4)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

五、附则

20.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版权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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