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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题丨合作作品的使用,没谈拢怎么办?
发表日期:2021-11-26 阅读次数:636
在谈及今天的话题前,小编就先给大家抛个问题,大家不妨先思考一下: 案例 甲与乙友好合作拍摄创作了一个短视频。拍摄完成后,在未与甲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乙将双方共同创作完成的短视频上传到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并获得一大批粉丝的关注并因此得到了丰厚的报酬。乙能否在未与甲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传播此作品并取得相关报酬? 有留意我们推送的小伙伴应该都知道,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但事实上,像短视频这样的作品,确实难以分割使用,难以界定甲与乙对作品哪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那么乙能否单独行使该合作作品的权利呢? 别担心,新《著作权法》对此前的规定进行了更加明确的细化: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上述问题中的甲、乙共同享有该短视频的著作权,因此,如没有协商一致,甲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干涉乙对该短视频的正常传播。除此之外,有以下几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哦! ■ 传播该作品时,乙不能在作品上只列出自己的名字,也要列出甲的名字。别忘了,甲也是这个短视频的作者哦! ■ 该短视频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的权利,必须与甲共同行使,乙不可以单独行使上述三项权利。 ■ 该短视频获得的相关报酬,应归双方所有,并进行合理的分配。乙传播该视频所获得的报酬,别忘了给甲分一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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