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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会展行业主(承)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试行)

发表日期:2014-07-28 阅读次数: 2283

  一、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广州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47号令的“广州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一步规范会展市场,提升会展主(承)办机构合法经营、有序竞争、诚信服务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广州市会展行业主(承)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

第二条  主办机构定义

本细则所称会展主(承)办机构是指在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负责制定会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招展办展办会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办会活动承揽主要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资质等级标准定义

资质等级标准是对会展主办机构策划、组织和实施会展活动的能力、质量、业绩和社会信誉的认定,是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体现,也是参与会展活动的合作和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适用范围

凡在广州登记注册且以主办会展业务为经营主业的独立法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非广州登记注册的会展主办机构,如要求主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可予以受理。

第五条  资质等级的使用

1、主办机构所获得的资质等级,可在媒体宣传中和业务活动中以文字标明“广州市会展业XX级主(承)办机构”。

2、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将以各种适当方式宣传推介获资质的主办机构,并推荐给境内外的会展合作机构。

第六条  管理部门

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主承办机构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并对获得资质等级的主办机构进行管理。

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对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行使检查监督权。

二、资质等级分级标准

第七条  等级

主办机构的资质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

第八条  等级划分标准

(一)一级资质标准

1、主办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年终总资产达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非住宅类)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上,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

3、从事会展主办业务五年(含)以上,并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专业管理部门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

4、经营会展活动的业绩(以下四项符合其中二项即可)

(1)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其会展业务的收入达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

(2)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办过不少于一项(含)广州市品牌展项或二项(含)优秀展项;

(3)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承)办过二次市级大型节事活动;

(4)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承办过不少于2个政府部门主办的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际展览会或500人(含)以上的国际会议。

5、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不少于5人。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广州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及主办机构资质评审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二)二级资质标准

1、主办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年终总资产达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非住宅类)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

3、从事会展主办业务四年(含)以上,并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专业管理部门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

4、经营会展活动的业绩(以下四项符合其中二项即可)

(1)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其会展业务的收入达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

(2)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办过不少于二项(含)广州市优秀展项;

(3)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承)办过一次(含)以上市级大型节事活动;

(4)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承办过不少于2个政府部门主办的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际展览会或300人(含)以上的国际会议。

5、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5人。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广州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广州市会展行业协会及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三级资质标准

1、主办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年终总资产达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非住宅类)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含)以上,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

3、从事会展主办业务三年(含)以上,并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专业管理部门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

4、经营会展活动的业绩(以下四项符合其中二项即可)

(1)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其会展业务的收入达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

(2)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办过不少于一项(含)广州市优秀展项;

(3)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承)办过二次(含)区域相等区级的大型节事活动;

(4)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承办过不少于2个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际展览会或200人(含)以上的国际会议。

5、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广州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广州市会展行业协会及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资质等级申报与评定

第九条  申报原则

凡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主办机构均应主动申报。

非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主办机构可自愿申报。

第十条  申报文件

凡达到相应资质等级的主办机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备妥以下相关资料: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提供复印件);

3、法人代表情况表(提供企业法人或经营负责人简历、职称或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4、主要从业人员一览表(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党员、管理人员学历、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5、公司股东构成及管理组织结构图;

6、办公、厂房的场地自有或租赁证明(提供复印件);

7、企业荣誉、资质情况(提供已获荣誉、资质证书复印件);

8、企业近三年独立主(承)办会展活动一览表(附会展活动业绩简述,包括规模、办展成效、行业影响、商誉等情况;不少于400字,包括但不限于);

9、企业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最近一年的年终资产负债表,如有审计报告须同时提供(复印件);

10、其他证明文件或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第三方评审机构根据报名汇总情况,分别对企业资质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初审合格后由资质评定专家组负责参评企业信息资料的调研测评,为最终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参评依据;

3、由评定工作组和资质评定专家组结合测评资料进行综合审核评定。

第十二条  评审时间

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间为每年7月(即7月1日为截止递交资料的时间),年检时间为每年12月,从申报资质起,四个月内完成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公示

评定结果在协会网站、媒体上公示,如无投诉或投诉经查核后不影响评审结果,由协会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颁发等级证书。

四、资质管理

第十四条  资质年限

每两年年检一次,四年一次资质复评。

第十五条  变更手续

主办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金、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信息,应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市会展协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资质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必须自觉申请复评,逾期失效。

第十六条  处罚

已通过资质评审的主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由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处以公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到撤销资质等级等不同处罚:

1、违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进行不实宣传;

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扰乱、危害会展市场秩序及会展业健康发展的大环境;

6、出卖、出借、转让、涂改、复制《资质等级证书》或伪造更高一级《资质等级证书》用以承揽业务或进行宣传、谋利;

7、由于未办理必须或基础保险而产生的严惩后果;

8、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检及复评手续;

9、隐瞒或提供重大的虚假信息参加资质等级评定,一经查实,已获资质等级的予以立即撤销;尚未获得资质等级的予以冻结资质等级评定资格两年。

第十七条  责任

1、已获资质等级的主办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等违法行为由该机构自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2、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及其主办机构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对主办机构在申报过程中提供的资料内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并给主办机构带来严惩的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将给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解释

本细则由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主办机构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一年后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

                            二O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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