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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会展快讯 > 展会分析知识产权专题丨聊一聊“避风港原则”
发表日期:2022-02-25 阅读次数:981
避风港原则,最早是在1998年制定的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提出,在我国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二十至二十二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第二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简单地理解就是,提供自动接入服务(如跳转其他网站的视频链接网站)、自动存储服务(例如网页快照)、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如网盘、抖音视频平台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其提供的内容侵犯了他人著作权,需要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但是,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符合法条所要求的条件的时候,则可以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互联网庞大纷繁的内容中,非常容易遇到著作权侵权的风浪,因为基于互联网技术,网络服务提供者很难在众多内容中主动寻找到侵权的部分并下架;而为了鼓励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法律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用法律条文建造了一个避风港,当符合避风港原则的条件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驶入法条的“避风港”中,免受侵权赔偿的风浪的困扰。这就是避风港原则名字的由来。
随着互联网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除了著作权侵权之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有可能会被要求共同承担其他民事权利的侵权责任,比如图片视频网站会面临肖像权侵权的风险、购物平台会面临商标专用权侵权的风险等等,基于此,在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中,也引入了“避风港原则”。
《民法典》相关条例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说,避风港原则的出现和在司法中的大量应用,给互联网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在这片宁静的港湾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需要承担繁重的审查义务,可以轻装上阵,驶向远方。
来源丨广州市版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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