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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题】包装信息欠缺不能否定商标性使用
发表日期:2023-08-29 阅读次数:926
《中国知识产权报》8月23日09版
商标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可能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涉案商标权利人此前三年内未实际使用过涉案商标等抗辩理由,以此来免除因商标侵权引发的赔偿责任。此时,准确认定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使用行为尤为重要。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中海化公司起诉恒榆泰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认定中海化公司在无生产厂家等信息的产品上使用“中旗”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驳回了恒榆泰公司提出的中海化公司此前三年内未实际使用过该商标的抗辩,判令恒榆泰公司就涉案被诉商标侵权行为赔偿中海化公司经济损失。
中海化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主要经营范围为五金产品、化工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以及进出口业务。2015年1月,中海化公司在氯化物、硫酸盐与镍盐类别上获准注册了第13219034号涉案商标。
恒榆泰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主要经营化工产品批发、橡胶制品批发等。
2021年5月,中海化公司发现恒榆泰公司在网络上售卖的桶装氯化锌产品涉嫌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固定证据后,中海化公司将恒榆泰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恒榆泰公司辩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现有证据表明,中海化公司连续三年未使用涉案商标,因此,恒榆泰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证明自己有实际商标使用行为,中海化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该公司的正品氯化锌商品实物,但其提交的商品实物包装上仅有涉案注册商标而无企业名称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对此,中海化公司解释称,正品包装没有厂家信息是由于氯化锌属于工业原料,购销方在中海化公司处买入后会进行二次包装或者加工,按交易习惯,中海化公司会向购销方提供不加印生产信息的包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恒榆泰公司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与中海化公司涉案商标基本相同,并且核定使用范围相同,恒榆泰公司的销售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一审法院仅判决恒榆泰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及赔偿中海化公司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7117元,未判令赔偿中海化公司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作出后,中海化公司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即使中海化公司的正品包装存在缺陷瑕疵,也不能否认涉案商标实际使用的事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恒榆泰公司构成侵权,须赔偿中海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朱文彬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我国民法典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因此,商标可作为识别生产者的依据,即使是“三无产品”的商标,也能发挥此种功能。具体到该案,法院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首先应当审查中海化公司提交的商品实物是否确实为中海化公司自行生产的产品。对此判断应结合其他证据,如能够证明产品生产、销售流通、交易情况的证据,判断产品是否为中海化公司自行生产并交付给经销商的产品。其次,如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名、厂址,但由于产品上标有中海化公司的注册商标,也可以据此判断商标权利人、产品使用者的信息。商标可以起到识别产品制造者来源的作用,应当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最后,判断权利人是否在商业行为中存在商标使用行为,还应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
“该案中,中海化公司除提交了其商业经营中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实物外,还提交了关于买卖过程的聊天记录中包含涉案注册商标、包含涉案注册商标的《购销合同》复印件以及对应的部分发票和转账银行,能够证明涉案商标使用在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中,进一步强化了中海化公司商标使用的证明。”朱文彬表示,综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改判恒榆泰公司停止侵权,对中海化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予以赔偿。
该案的审理涉及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此前三年不使用抗辩问题,具体涉及商标使用的合法性问题。两审法院对该案中原告在“三无产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作出了不同的认定,引发了业内关注。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王太平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就商标使用合法性问题,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存有争议。在该案中,尽管商标权利人的产品属于标注信息不齐全的产品,但法院认为该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管理规范的范围,是其他法律而不是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产品是否属于“三无产品”并不影响商标使用的认定。
“商标使用是能够使相关公众形成对商标的认识和评价的一种商标利用过程与方式,只要相关公众能够认定商标,形成对商标的评价,这种使用就是商标使用。促进商标使用是商标法的重要目标,该案终审判决将合法性问题剥离出商标使用概念,有助于区分商标法与其他法律,有助于认识和实现商标法的本旨。”王太平表示。
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应采取怎样的措施以有效避免此类纠纷,进而保障自身权益?
王太平认为,对于商标权人而言,建立自己的商标使用档案是非常重要的,若没有相关使用证据,将来发生商标纠纷时则难免被动。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保存原件,并尽可能建立电子档案,运用时间戳等方式固定好证据。而对于恒榆泰公司这类经营者来说,在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使用相关标志必须进行相关检索,不仅需要通过商标查询系统检索可能冲突的注册商标,还需要通过互联网检索可能冲突的同行业的商号等,尽可能事先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8月23日09版)
转载:广东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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