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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和《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4-05-06 阅读次数: 1965

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发〔2006〕148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和《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经贸(发)局(协作办),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和《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会展行业的发展,加强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展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会展管理的职业化、专业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广州市社会化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的统一规划。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共同指导、监督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州市从事会展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会展管理工作主要是指为大型会议、专业展览、综合展览、博览会等大型活动进行策划、评估、筹备、布展、市场宣传等专业性工作。
    第四条  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层次。
初级为助理会展管理师,中级为会展管理师,高级为高级会展管理师。
第五条  通过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需要,可从获得相应级别的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人员在任职期间可以享受相应的工资和待遇。
 
第二章  评价
    第六条  取得会展管理专业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相应的职业能力:
(一)助理会展管理师: 应具备较系统的会展经营管理专业理论和知识,具有一定的会展经营管理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展会组织策划和独立处理专业问题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进行较流利的会展工作情景交流,有较强的外语书写能力。
(二)会展管理师: 应具备系统的会展经营管理专业理论和知识,对会展业的整体运营有全面的认识,具有较丰富的会展管理实践经验,熟悉会展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动态,具备较强的展会组织策划能力和撰写有关开展会展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能力,具备较强的独立处理会展危机和各种较复杂专业问题的能力,能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语。
(三) 高级会展管理师: 应具备坚实的会展经营管理专业理论和知识,具有丰富的会展行业管理实践经验,掌握会展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动态,熟悉会展行业发展战略,能独立协调处理各种突发危机和复杂的专业问题 ,具备突出的会展策划、营销以及营运管理能力,能承担助理会展管理师和会展管理师的评估、教学和培训任务,能撰写较高水平的专业论著,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语。
第七条  取得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第八条  申报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会展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热爱会展行业。
    第九条  会展管理专业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业水平采取认定和考试两种方式评价;高级专业技术职业水平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会展管理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从事会展管理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经单位对其学历、资历审核和德、能、勤、绩考核合格后,可以办理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的初次认定:
    (一)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年以上,可认定为助理会展管理师。
(二)大学本科毕业、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1年以上,可认定为助理会展管理师。
(三)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年以上,可认定为会展管理师。
(四)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个月以上,可认定为会展管理师。
第十一条  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方可取得会展管理专业初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报考助理会展管理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5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1年以上;
 (二)报考会展管理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15年以上;
    2.取得助理会展管理师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8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6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会展管理师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4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会展管理师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年以上;
    5.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2年以上;
    6.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1年以上;
    7.取得博士学位并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
    (三)报考高级会展管理师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会展管理师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会展管理专业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三条  对通过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的人员,颁发由广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相应级别的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
第十四条  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延迟1年;
    (二)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延迟1年;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迟3年;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者,视其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
    第十五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
第十六条  广州市人事局会同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组织拟定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编写考试用书,建立考试题库,统一规划培训等相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广州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库的入库试题,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会同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题目按随机的原则从试题库中生成。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八条  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第十九条  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负责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  在会展管理专业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对会展管理专业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协作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实行全市统一大纲、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三条 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广州市会展业行业协会共同组建 “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简称考试办公室)”和“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设在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负责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其日常工作由考试办公室管理。
第四条 广州市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时间为每年11月。
第五条 助理会展管理师、会展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均设置《会展概论》、《会展管理》、《展览知识与实务》、《会展英语》4个科目,但不同级别考试要求不同。
第六条 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采用书面闭卷形式,分2天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个小时。
第七条 助理会展管理师、会展管理师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凡符合考试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举办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协作办公室在具有培训资质条件的单位中共同确定负责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考试考前培训单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协作办公室的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会展管理专业技术职业水平有关的考前培训,损害考生利益。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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